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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

作者:  摄影:  来源:烟台研究院  发布时间:2022-04-01  浏览次数:41

全体教职工:

2022年3月28日,国务院发布《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》(国发〔2022〕8号),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,标准为每个婴幼儿每月按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。

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纳税人,可以从 2022年1月1日起享受“婴幼儿照护费用”的专项附加扣除,建议您及时登录“个人所得税”APP,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。

咨询电话:0535-2607698;96612366(税务局)  

烟台研究院

2022年4月1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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